条款1245固定资产(Section 1245 Property)主要包括可提折旧的有型固定资产如设备以及无型资产如专利。条款1250固定资产(Section 1250 Property)主要包括可提折旧的不动产如房产。
国税局针对条款1245和1250固定资产所制定的已折旧重新计税条款(Depreciation Recapture) 的目的有以下两方面:
· 填补纳税人通过利用折旧来降低应课税收入(Taxable Income)中的普通收益(Ordinary Income) 部分,同时在出售固定资产时使用较低的资本利得(Capital Gain) 税率来计算所得税的漏洞。
· 将纳税人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所产生的资本利得中与已提折旧相关的全部或部分累积折旧重新定义为普通收益,使用较高的普通收益税率来计算所得税。
条款1245和1250固定资产普遍适用于任何可折旧固定资产的转手,包括在转手前已被联邦税法许可的加速折旧(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和在固定资产购买当年已实现全部折旧(Section 179)。
对于条款1245和1250固定资产在出售时所产生盈利中应被定义为普通收益部分,税法有不同的界定方式。在税务实际操作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条款1250固定资产出售时的收益时,应被认定为普通收益的部分是已提加速折旧与传统直线折旧累积两者之间的差额。纳税人应该通过仔细的税务策划来降低已折旧重新计税的影响,如设计条款1245和1250固定资产的出售时间等等。